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近年來都會區的「日租套房」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而所謂「日租套房」都是未取得旅館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卻非法經營旅遊住宿業務者;許多違法經營業者,抱持僥倖的心態,以為只要不被抓到有營業的事實,便不會受罰,殊不知,以任何宣傳管道提供非法旅宿營業訊息者,也是為法所不許。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日租套房對於旅客在衛生、消防及建築安全均無保障,因此,為有效根絕非法旅宿業者,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規定,未依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表示,從2017年到2022年底,取締非法日租套房累積207件,罰鍰金額為621萬元。而遭開罰的民眾或業者,雖以「不知道相關法規」、「不了解其行為為經營旅館業務」、「在網路刊登廣告,不能認定有經營旅館業務之行為」或「網頁刊登是為了增加房屋銷售曝光率,並非實際要做民宿」等理由提起訴願,但多數都不會被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所採納。
因此,民眾或業者若未取得旅宿業執照或登記證,而在網路刊登營業訊息,不以查獲營業事實為必要,就會被認定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而面臨高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