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司表示,被照顧者凡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簡稱照管中心)評估為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當外籍家庭看護工(簡稱外看)請假返鄉,雇主只要出示外看重入國許可相關文件(可向移民署直轄市、縣(市)居留地服務站申請)及出入國來回機票,即可申請使用包含照顧服務之所有長照服務。

除了外看請假返鄉時的照顧空窗期,還有3種情況可申請使用包括照顧服務之所有長照服務,1.申請外看過程期間,2.聘僱的外看行蹤不明,3.外看轉換雇主,這3種情況視同名下未聘外看,被照顧者經縣市照管中心評估為長照服務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即可申請。

長照司也鼓勵聘僱外看家庭,可利用社區式交通接送服務,接送失能者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及巷弄長照站(C據點)等,或預防、延緩失能(失智) 服務等活動與服務,強化其社會參與及社區互動。

如經評估屬失智但未失能者,亦可使用失智共照中心及失智據點服務;家屬如有照顧者支持服務需求者,也可使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提供支持服務,以紓解外看空窗期間的照顧壓力。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家庭可以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66」洽詢,或上衛福部「長照專區」查詢長照服務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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