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0月30日18時許,被告李男騎乘機車搭載江姓友人,行經彰化市民生路地下道時,不慎與曾姓男子所騎乘的機車擦撞。

當時曾男不甘遭碰撞,乃朝李男比出中指的挑釁動作(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並加速逃離現場;不料,李男在心有未甘下,騎乘機車在後尾隨,並在機車行進中拉下曾男脖子上的項鍊,把曾男嚇得更加速往前行駛。

李男與曾男在民生路地下道發生行車糾紛。翻攝Google地圖
李男與曾男在民生路地下道發生行車糾紛。翻攝Google地圖

當兩人追逐至彰化市民生路與華山路路口時,當時路口號誌為紅燈,曾男只好停車,與先前行車糾紛不相關的羅姓男子騎機車也在該路口停紅燈,並與曾男併排停放。

李男隨後也騎到路口,立即將其騎乘的機車橫放在曾男及羅男的機車前方,李男誤認羅男為與其發生行車糾紛的人,出手朝羅男的左臉揮拳毆打1下,導致羅男左臉紅腫,且眼鐘也掉落地面破裂。

當時李男搭載的江姓友人提醒「打錯人了」,李男又出手毆打曾男臉部1下,並在看到曾男綠燈要起步時,以暴力方式拉住曾男機車把手及曾男身體,使曾男行車不穩摔倒在地。

全案因羅男不甘無端挨打,向彰化分局報案而曝光。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李男與曾男及羅互不相識,竟僅因行車擦撞細故,就以暴力手段施加曾羅二人,法治觀念不足,考量到李男偵查中坦承犯行,且積極與被害人曾男成立調解,並當場給付完畢,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依強制罪判處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