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過去為了撙節醫療資源,曾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4條授權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第2條規定,將「急性病床住院案件住院日數超過30日比率」列入醫療品質資訊公開之一。

不過,健保署醫審及藥材組科長何小鳳表示,為了提供民眾更完善照護,避免外界誤解健保限制住院日數的規定,健保署已於2020年2月6日刪除該項指標。

健保署再次強調,健保並無限制保險對象住院天數,呼籲醫療院所應本於臨床專業及保險對象病情治療需要,提供需長期住院保險對象完整醫療照護。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同法第47條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的住院費用,又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2條規定,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而拒不出院者,相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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