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結果,台灣大學今天上午以文字回應,強調商標不僅是一個形象,而是一種品牌及法律保護的權利,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便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就構成了商標侵權。

校方表示,台大雖不是私人企業,但品牌形象是自立校以來眾多師生、行政同仁們共同努力累積的成果,非可任由他人攀附營利,台大的商標權價值並不亞於其他國際知名企業的商標權,需要付出相當努力來維護。

台大自民國72年以來陸續註冊多項商標,包含本校校徽、「臺大」、「台大」、NTU、TAIDA、「台大TAIDA」、「國立臺灣大學」等,均已被智慧財產局與台灣法院多次認證為台灣著名商標。

台大指出,目前坊間各種行業,均有未經校方授權便擅自使用「台大」、TAIDA商標作為公司商號名稱或其他商標使用侵權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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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商標管理單位總務處及法務處共同協力維護校方商標權,據台大統計,截至民國111年8月已針對全台數十家公司行號,包括補習班、建設公司、藥局、生技公司等,要求停止使用「台大」、NTU、TAIDA等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及其他商標使用態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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