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由於男性不得冠妻姓,女性面臨「更加隱性的歧視」,強化父權體制下的性別規範,限制女性的自我認同,也間接造成對女性的不平等。

此案由兩對夫妻提出:一方希望延續妻子在童年失去雙親後的家族姓氏;另一方則因妻子是獨生女,希望保存與家族的連結。

過去,男性若想改冠妻姓,必須向內政部申請,且不一定能獲准。相比之下,部分歐洲國家和美國部分州份已允許男性婚後冠妻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