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之音中文網11日報導,這份有關中國人權和法治狀況的年度報告,在有關香港內容中作了上述呼籲。

報告引述聯合國兩個委員會指出,香港政府透過國家安全法「事實上廢除了司法獨立」。報告呼籲廢除國家安全法以及刑事罪行條例中煽動叛亂罪的條文。

CECC的報告引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注意到的一些值得關注領域。包括受到「港區國安法」指控的被告有被轉移到中國大陸受審的可能性;行政長官和警察在關於執法措施範圍上,出現權力過度和不受限制的現象,以及在界定何謂國家安全的問題上,缺乏法律依據定義的確定性和域外適用的理由。

報告列舉去年5月香港特首李家超提出法案改變區議會的組成辦法。根據改革方案,區議會直選人數席位大幅減少,所有候選人接受旨在排除被認為「對政府不忠」候選人的審查程序。

CECC並注意到,過去一年香港當局繼續起訴違反國家安全法的個人,並在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忽視基本的法律程序和權利,例如陪審團審判和無罪推定。香港當局並將程序性權利的限制,擴及所有被政府認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指控,以增強當局懲罰民眾的能力。

報告還說,香港當局也企圖在域外適用「港區國安法」,對在香港以外地方被指稱犯下「港區國安法」的行為提出刑事指控。

CECC的報告同時提及,管理香港監獄系統的懲教署在監獄實施「去激進化計畫」,將政治犯視為極端分子,灌輸絕望和恐懼感的思想,以阻止政治犯未來的政治活動。一名曾經在囚的政治犯說,該計畫使用的策略包括強制觀看宣傳影片、懺悔會和體罰。

報告並提到,香港當局試圖阻止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在法庭辯護失敗後,李家超要求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進行干預,並獲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確認特首有權核證是否應在特定案件中接納外國律師在香港執業。

報告說,中國人大常委會這項解釋雖未全面禁止外國律師在港執業,但分析人士擔心該解釋具有更廣泛影響,因為這個情況允許特首「繞過不受歡迎的法院判決」,並賦予當局不受限制的「以法統治」權力涵蓋廣泛的問題。

CECC在報告中建議美國政府,應更強有力地運用「香港人權及民主法」(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和「香港自治法」(Hong Kong Autonomy Act),對包括金融機構等對象進行制裁,並特別針對檢察官、法官和其他參與串謀破壞香港自治和權利的個人。

報告還建議美國國會通過「香港司法制裁法」(Hong Kong Judicial Sanctions Act);建議美國政府與英國和其他志同道合的國家協調制裁,並交換有關香港政治犯的資訊,擴大外交努力的影響。

此外,報告建議行政當局,為受到「港區國安法」影響而被迫關閉的香港新聞機構記者,成立特別的學術項目,讓相關媒體從業人員可在美居留。

報告另建議,美國政府設立香港人稱為「救生艇」的計畫,以消除香港民眾獲得美國簽證的障礙,包括向因害怕政治迫害而試圖出境的香港人提供「第二優先難民身分」。

報告還建議,美國國會應永久延長不許向香港警方銷售警用裝備與人群控制技術的禁令,並建議國會通過「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認證法案」(Hong Kong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Certification Act),考慮取消香港在美國設立的3個辦事處所享有的外交特權。

美國國會2000年成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委員會,負責監督中國對國際人權標準遵守的情況。委員會由9名參議員、9名眾議員和5名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組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