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港府曾於2003年進行立法,但當時在泛民主派的極力反對下,立法遭擱置。

2020年中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只納入23條部分禁止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和顛覆中央政府,其餘沒有處理,這有待港府另行立法。

23條立法草案列明各種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和罰則等,這些罪行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諮詢期間共收到98.6%的支持意見,顯示立法有很強大的民意基礎,民心所向。他強調,草案已訂明尊重及保障人權,而且沿用普通法下一貫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就特別用語和概念作出詳細定義,界定罪行元素,訂明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確保可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奉公守法的市民絕對不會誤觸法網。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早在恢復二讀辯論上說,23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相信議員能夠參與此歷史重任「感到光榮」;他並引述行政長官李家超說,「早一日立法、國家安全就早一日得到保障」,而社會也希望盡快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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