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國家法院判詞,涉事洗衣店位在巴耶烏美工業區內,該店原本是由王繼勇經營,他的丈母娘陳妙香控訴2013年3月5日支付9萬新元(約212.6萬元台幣),讓王男轉讓洗衣店,對方收了錢,最後卻沒有把店轉讓給她。

陳女也指稱,王男2015年5月與女兒提議,以14萬新元買回洗衣店,但後來卻反悔,陳女因此向國家法院抗告,要求對方把公司轉讓給她,或是給她14萬新元。

根據判詞,王男承認收入9萬新元,但那是丈母娘支付的 「顧問費用」,不是轉讓金。王男指出,丈母娘想用一年時間在他公司學習如何經營洗衣店,但時間到了她仍繼續管理洗衣店,因此要求丈母娘支付12萬7500新元顧問費用。

此外,王男表示為了洗衣店額外聘請員工,多出了7萬2200元(約170.5萬元台幣)的薪水開支,但丈母娘並沒有支付薪水。王男指稱,額外聘請的員工包括數名司機和他太太、即陳妙香的女兒。

國家法院法官裁決時指出,洗衣店雖在王男名下,但陳女實際已在管理生意,財務也全權處理,因此認為雙方不存在王男擔任生意顧問的協議,加上王男坦承收了9萬新元(約212.6萬元台幣),因此判定王男轉讓洗衣店。

但國家法院法官判定,陳女必須支付王男7萬2200元(約170.5萬元台幣)的薪水,陳女對此不滿,上訴至高庭。

王男主張雙方存在「顧問協議」,因此為了丈母娘而額外聘請員工,但高庭法官認為,國家法院法官已經判定該「顧問協議」不存在,王男後續說法說不通,因此最後裁定,陳女無須賠償王男薪水,並指若真的有拖欠薪資,也應由員工索賠,而非王男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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