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報導,費城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戴蒙(Paul Diamond)25日判決,基於美國「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規定,網路平台經營商對於他人發布的不當內容得以免責。

1996年通過的「通訊端正法」第230條規定,互動式電腦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針對非出於自身的資訊內容,不應被視為出版人及發表人。

戴蒙在判決書裡寫道,「賦予這種豁免權的判斷來自於國會的妥善考量,而非法院」。

女童母親安德森(Tawainna Anderson)的委任律師古德曼(Jeffrey Goodman)發表聲明表示,這家人「會繼續為社群媒體的安全奮鬥,才不會有其他孩子因為社群媒體產業推廣的魯莽行為喪命」。

TikTok並未立即回覆置評要求。

安德森今年5月狀告TikTok和母公司北京字節跳動(Bytedance),稱TikTok的演算法導致她的女兒奈拉(Nylah Anderson)看到了有關「昏迷挑戰」的影片。

根據訴狀,奈拉在2021年12月利用一條皮包背帶,把自己吊在母親的衣櫥上進行挑戰,結果失去意識並遭受重傷,緊急送醫但於5天後不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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