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入逐條討論之前,11月28日主責身權法的衛福部部長,代表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回答立法委員的質詢。我們非常遺憾,部長似乎不了解我國已經於2014年通過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施行法,也不了解我國於2017年與2022年兩次國際審查,國際委員提出來針對我國忽略障礙者權益的結論建議報告,更不了解何謂人權。

衛福部長於28日在立法院質詢時回應說,有些身心障礙者不適合住在社區。我們的回應是,部長您錯了,只要是「人」,都有權利選擇要住在哪裡,與誰同住,不應該以身心障礙、或是障礙程度為由拒絕之,否則就是一種歧視。這也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人權觀點。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人權觀點

立法院在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公約本文與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都具有我國法律的效力。針對薛瑞元部長28日說「部分障礙者不適合住在社區」,我們想請部長去研讀一下CRPD第19條,以及第5號一般性意見。

根據CRPD第19條,障礙者有權利選擇與其他人平等地住在社區。確保障礙者享有這項權利(例如:提供合適的住所、必要之個人協助,避免障礙者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才應該是政府施政的方向。如果大家認同這一點的話,就該把這次修法的重點放在社區支持服務(如支持障礙者有尊嚴的住在社區的個人協助服務/個人助理服務,以及社區居住),進一步法制化,而不只是放在機構的管理。

既然CRPD具有國內法效力,那麼政府施政(包括修法)的方向,就應該遵循CRPD的精神。行政院若是蔑視CRPD,就相當於蔑視立法院。如果立法院通過這個「背離CRPD」的行政院身權法修法版本,豈不是打臉自己?

障礙者的家庭照顧者需社區支持

障礙者家暴的施暴者多數來自家人,為什麼?28日的立法院質詢時,國民黨楊瓊瓔立委質詢有關障礙者受暴率高於非障礙者,薛部長回應說,障礙者家暴的施暴者多數來自家人。

其實,衛福部應該檢視,是否因為障礙者的家庭照顧者,得不到政府社區式服務的支持,長年的照顧壓力造成照顧者和被照顧者的緊張關係,導致國內常有照顧者帶著被照顧者去自殺的新聞。這樣不幸的事件,每年都在發生,這到底是誰的問題?難道國家政府不需要負責任?社區支持服務在哪裡?

個人協助服務放辦法或入《身權法》?

部長又回應立委質詢時說,個人協助(亦即前述所謂協助障礙者在社區有尊嚴生活的服務,我國稱為個人助理服務)維持現階段的做法,放在辦法即可。

兩次(2017年、2022年) CRPD國際審查委員的結論性報告都指出,政府目前辦理個人助理服務的方式(例如:沒有相應的公務預算、障礙者無法選擇由誰,以何種方式提供協助),是與CRPD相違背的。

同時,放眼國際,為了符合CRPD的要求,全世界先進國家都是以專法或專章來規範政府提供這項服務的方式。

支持障礙者有尊嚴地、與其他人平等地在社區生活(也就是「自己做自己生活的主人」),是CRPD的核心,也是我國身權法的立法宗旨;例如,CRPD第19條明確指出,政府必須確保障礙者「不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並且享有必要之「個人協助」。然而,非常遺憾,這次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共計修改34條,其中16條與機構相關,佔近50%,而對於「個人協助」的進一步法制化,卻隻字未提;這種明確違背CRPD的做法,實有違法之嫌。套用衛福部的說法,其實,對於行政院版本針對機構新增的六條規範機構的條文,才應該用「施行細則」或是「機構管理辦法」來處理即可,以體現CRPD的「去機構化」的精神。

備註:

CRPD的宗旨(第1條):

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 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CRPD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本公約締約國體認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並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措施,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以及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包括確保:

(a)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於何處、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

(b)身心障礙者享有近用各種居家、住所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必要之個人協助,以支持於社區生活及融合社區,避免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

(c)為大眾提供之社區服務及設施,亦可由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並回應其需求。

第一次CRPD國際審查的結論性建議:

我國2017年10月底進行之第一次CRPD國際審查,審查委員會針對第19條結論報告指出,我國當前提供障礙者的個人協助(個人助理服務)不符合聯合國身權公約委員會第五號一般性建議,該結論報告建議(3, November, 2017):

個人協助(個人助理)需納入公務預算、確保該經費的透明性、穩定性以及可預期性,促使個人協助可以依據個人需求評量直接給付;使用個人協助者不需負擔自付額;

服務是為個人(障礙者)量身裁製;

使用者得以參與個人助理的聘用、訓練、督導;

使用者和個人助理是一對一關係。個人協助無論在量及品質上都要兼顧,以促使障礙者可以不需依賴他人,確保障礙者的(潛在)能力能夠充分獲得支持並加以實踐。

第二次CRPD國際審查的結論性建議:

*與身心障礙者、家庭、社區、住房和支持服務提供者以及專業人員等群體密切合作,制定非機構化策略,並制定有時限的計畫,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選擇在那裡生活、怎麼生活以及和誰生活,從而使他們能夠生活在自己的社區並積極參與其中。同時,他們也有資格獲得必要的支持,不論其居住地點。

*擴大提供個人助理,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對自己的生活進行控制。

*修訂輔具的分配系統,以符合新開發的器材,並在不造成身心障礙者造成經濟困難下確保他們在全國都可獲得。

*修訂《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和《精神衛生法》,以保證身心障礙者獲得社區支持服務,防止隔離和孤立。

*確保協調不同部門和部會之間的支持和服務,以及在轉銜時期,如從教育到就業,或從家庭住宅到個人住宅。

*制定計劃,確保社會工作者和其他專業人員接受培訓,瞭解如何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方式支持社會心理和其他身心障礙者,而不是以身心障礙醫療模式為基礎。

*確保對自立生活的資金財源不是依靠公益彩券回饋金,而是成為官方預算撥款。

*為身心障礙者的住房選擇私人營業者制定標準,並建立投訴和問責機制,以處理虐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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