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8年921大地震的影響,再加上先前心理學界多位專家的各方奔走之下,兩年後的民國90年11月21日《心理師法》即已公佈施行。《心理師法》在經過三次特定條文的修正,主要與罰則、主管單位名稱與應考資格有關,時至今日已超過20年餘。
筆者身為心理學領域的教師,藉由反省自身所經歷的過程,試著從社會氛圍、學理背景、教學/考試與實務工作上說明修訂《心理師法》的重要性,尤其是關於兩類心理師專業執業內容的第13與第14條。
社會氛圍
首先,在社會氛圍上,第一個最值得反省的即是「民眾對於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仍相當陌生」;反而在新聞、電視、網路媒體等,更常聽到的是「心理醫師」、「心理治療師」甚或是「心靈導師」這樣的職業名稱。當全國已有超過3000名執業的諮商心理師與將近2000名執業的臨床心理師(根據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1年05月的統計資料),且有更多具備該兩專業證照而未執業者,於各個場域中服務的情況下,「心理師」這樣的名稱,卻仍處於非常不為人知的階段。
這樣的困難,主要原因筆者認為至少有二:
(1)專業人員對於心理健康的推廣相當侷限。 身為教授心理學的我來說,其實深感慚愧!過去僅在自身的專業領域耕耘,而未能更致力於將臨床心理學的概念,更讓民眾接納。事實上,4年前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的主席丹尼爾博士即提出「公民心理學」(citizen psychologist)的理念,期能將心理學各個領域的概念推廣至不同的社區環境之中。這樣的概念或許提供現今的學者或實務工作者一個重要的刺激,考慮是否應在專業工作之餘,更系統化、組織化、深耕式地將心理健康的概念推廣出去,讓民眾更熟悉「心理健康」。
(2)法規之間的隔閡。 與《心理師法》息息相關的重要法律是《精神衛生法》,而此法於今年亦由主管機關與朝野立委進行大範圍的修訂。然而細看其中之內涵,理論上《精神衛生法》應是國家與「心理健康」最相關的法律,但其中對於「心理健康促進」卻連定義都模糊不清!也因如此,所謂的心理師所執行的業務內容,倘若以《精神衛生法》的角度來看,當然僅能著重在該法律所強調的精神疾病防治、復健或社區治療等項目。另一方面,《心理師法》的第13條與第14條規範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的執行業務;但其中以臨床心理師可執行的八項業務為例,有七項皆可說皆是與「疾病」有關,只有第一項「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模糊地說明「心理師」在「心理健康促進」這類可能可進行的專業內容。在這樣「以精神疾病治療為主的《精神衛生法》與《心理師法》考量之下,當然不容易讓民眾更正確且清楚的認識「心理師」與「心理健康」。有鑑於此,必須重新思考《心理師法》在第13與14條的內容,將心理健康三段(甚至四段)處遇的理念亦整合於其中。
學理背景
其次,則為學理背景的差異。在討論學理之前,得先清楚《心理師法》的特殊性。此法為規範「心理師」這個專業的法律,但卻不像《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或《職能治療師法》等僅涉及一類醫事人員(即使不同專科的醫師,在基礎的教育、考試、訓練是相似的),《心理師法》內卻包含「兩類」迥然不同的專業醫事人員。姑且不論20年前立法的脈絡,但這樣的規範走到今日,造成的困擾可能更多過於助益。事實上,這兩類專業的差異來自學理背景上的本質不同!在國內,縱使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皆需到研究所(碩士)畢業才得以考取,然而臨床心理學在大學體系中的學習內涵,多在「理學院」、「醫學院」或「社會科學院」等,所學習的背景偏向以「心理學理論」為基礎;諮商心理學則通常在「教育學院」內,則特別強調「教育理論」的重要性。專業絕無對錯!但已清楚呈現這兩者於學理背景上的根本區隔。可是令人訝異之處在於,以目前《心理師法》的第13與14條中,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的執業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僅臨床心理師可多執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有關的兩項。這樣的條文極易混淆兩者的專業,不僅使得臨床心理專業愈傾向強化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的「特殊性」,而諮商心理專業也不斷強調其專業應用的「普及性」,這都可能是缺乏正視此兩專業在學理背景迥異的最終結果。
有鑑於此,筆者認為至少可從兩個角度做起:
(1)臨床心理與諮商心理的學者與實務工作者,應各自重新審視自身專業的執業內容。 畢竟已非如同20年前要「創建一個新的法律」,反而是要「審視與修訂」目前的法律使之更為可行。然而,修改此2條文實為複雜,亦懇切需要主管機關認同修法,且邀請兩專業共同研議,訂定期程來加以完成。
(2)重新檢討《心理師法》的形式。 如同先前所提,這部《心理師法》內規範兩個截然不同的專業,那是否仍有必要放在一起?改成訂定「臨床心理師法」與「諮商心理師法」,是否亦為可考慮的議題?倘若仍以單一法律規範兩個專業,是否要進一步邀請兩專業思考如同醫師一樣的「次專科」或「專門領域認證」等的可行性?這些都是讓未來修訂法律後可長久推行的必要過程。
教學、考試與實務工作
最後則是在「教學、考試與實務工作」的考量。當20年前《心理師法》訂定後,亦協同考選部修改心理師考試規則,訂定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兩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規範。其中,明文規定了要報考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要在相關研究所學習過程中,習得多少學分的幾類專業課程。雖然這樣的方式明確化了「符合報考資格與考試內容」的要求,然而在這麼多年來的教學現場中,筆者卻發現它也造成了專業課程教學上的狹隘。在現今大專院校普遍所謂「教學精實」的考量之下,更加促使臨床心理學(或諮商心理學)很可能侷限在特定的考試科目而非紮實著重在該專業領域的核心與本質上之學習。更進一步即可得知,這樣的訓練與考試制度同樣也影響了得取專業證照者在面對執業現實上的困難。舉例來說,許多新取得證照的新手心理師們,可能充滿焦慮而半被迫的(也有可能是自我要求高的)要取得各式所費不貲的認證或訓練課程;但這些課程是否真的能有所收穫,卻也冒著一定程度的風險。當然,學校課程也並非包山包海,什麼都可以教授、什麼都應該學習;但是,回歸到臨床或諮商心理學本質的教育訓練機制與內容,而非考試引導教學,或許才是重要的溯本既源之道。
總而言之,修訂《心理師法》,尤其是第13與14條實為辛苦耗時之事;但倘若沒有開始,即無法有更整合、專業的心理從業人員,來為民眾之心理健康服務把關。期待與期許主管機關與心理專業之學者(包括我自己)、實務工作者能摒棄過去之岐異,誠懇面對「心理師法」施行當前之困難,以《精神衛生法》之內涵為基礎來考量,加上各自專業服務內容之整理,相信仍有完成修法之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