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林志翔表示,依據新修訂的證券交易法,上市櫃公司須於章程中明定,提撥年度盈餘的一定比率,用於基層員工薪資調整或發放員工酬勞,且該金額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企業應參酌相關規範,經董事會決議基層員工範圍,並定期評估調整必要性,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完善。
林志翔指出,企業可選擇「調整薪資」或「分派員工酬勞」,亦可兩者並行。他提醒企業注意各種方式的影響:若選擇「調整薪資」,須評估公司獲利持續性及人事成本變動;若採取「分派員工酬勞」,應於章程中明定分派比率,且該比率可獨立於或包含於公司法第235條之1所規定的員工酬勞範圍內。此規範最遲須於114年股東會完成修章,並適用於114年度盈餘分配。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協理周毓婷指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對國外投資管理影響深遠。修法後,適用對象新增有限合夥事業,且投資審查標準將從原先以金額區分,擴大至特定國家、產業或技術投資需事先核准,違規者將面臨罰則。
依據修正條文,未經核准投資者,將面臨新台幣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且可能被要求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若未履行,罰鍰將提高至50萬元至1,000萬元。若主管機關對核准案附加條件,投資人未履行要求,亦可能遭罰。
周毓婷提醒,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仍處於草案階段,企業應持續關注修法進度,特別是已進行或計劃進行國外投資者,應提前調整投資策略,以確保合規並降低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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