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於新臺幣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今召開例行記者會,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財政部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的認定原則,共有五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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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的需求,因此財政部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的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
5種特殊情形的房屋,賦稅署表示分別是第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第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第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第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賦稅署長宋秀玲強調,除了上述第三點不須檢附外,其餘四種狀況,民眾要注意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她舉例,第五點須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並不是民眾自己決定夫妻分居就可以來申請。
賦稅署表示,以第二點為例,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須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第四點則是要檢附兩份切結書,第五點則要有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財政部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者,並不適用,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