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晚宣布,中信金公開收購新光金案,審議結果不同意。

金管會表示,中信金是一個好的公司,但首先,在相關書備計畫上不足夠,中信金控應提出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但中信金控未妥適規劃不同收購比率後續的整併計畫,無法確保對新光金控具有絕對控制力下,後續可能衍生股權與經營權紛爭,對未來金融市場秩序維持有重大潛在疑慮。

其次,金管會表示,中信金控應提出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整併,所採取的具體明確的釋出持股方案,但中信金控釋股方案內容不夠具體,且若遲未能完成釋股,將有影響新光金控或中信金控股東權益、新光金控經營穩定與金融市場秩序等的疑慮。

再則,中信金控應提出被投資事業未來三年財務狀況的評估,新光人壽是新光金控重要子公司,檢視中信金控所提內容與依據,未顯示能充分掌握目標公司壽險子公司損益及財務狀況。第四點,一旦發動收購,雙方股價可能受到干擾,潛藏不利應賣人權益問題,因此金管會近年來均不鼓勵以股票為對價的公開收購。

金管會表示,之前已給中信金一次補件的機會,媒體詢問中信金被駁回後,多久可再提出申請?金管會表示今天是緩議且未同意,若中信金併購規劃改善完成後,而且是要把現在不確定的因素要非常明確地完整評估,把相關情境列入,但目前中信金對市場、員工及客戶都是不確定,中信金必須都補齊了才可以來金管會洽商。

金管會希望金融機構除了競爭,更多的是合作,不要因併購而影響彼此資金互通有無。

 

金管會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金管會肩負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的責任,且權衡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條,金控法的立法目的在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等考量,進行該案的審查,依金控法第36條規定,緩議中信金一案的申請。

金管會表示,不同意的4項具體理由如下:

一、依金控法第36條規定,金控公司以投資及管理被投資事業為限,且此投資目的非為一般財務投資,是以合併或納為子公司為目的。故核准投資之前提,在於申請投資當時,金控公司應以已具備完成整併之能力與條件為要件,以避免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穩定及妨害金融市場秩序。

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目規定,中信金控應提出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本案申請前,新光金控董事會已通過與台新金控合併決議,並發布重大訊息。

而中信金控申請計畫書載明,預定收購的持股比率為10%至51%,收購成立最低要件為10%,未妥適規劃不同收購比率後續整併計畫,於無法確保對新光金控具有絕對控制力下,後續可能衍生股權與經營權紛爭,對未來金融市場秩序維持有重大潛在疑慮。 

金管會表示,而且後續也可能有投資標的因合併案等事由而變更,致與本次申請投資計畫不符等不確定性因素存在。對於上述疑慮,經檢視中信金控申請書件所提整併方案與說明,及對後續各項可能狀況之評估與處置,尚難認為足以符合於申請投資當時已具備完成整併之能力與條件。

二,金管會表示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中信金控應提出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整併,所採取具體明確之釋出持股方案,惟中信金控釋股方案內容有欠具體,且若遲未能完成釋股,將有影響新光金控或中信金控股東權益、新光金控經營穩定與金融市場秩序等之疑慮。

三、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目,中信金控應提出被投資事業未來三年財務狀況之評估,新光人壽係新光金控重要子公司,檢視中信金控所提內容與依據,未顯示能充分掌握目標公司壽險子公司損益及財務狀況。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故難以確認中信金控具備對新光人壽財務狀況之掌握與對其確保健全經營之準備。

四、中信金控擬以部分現金、部分發行新股為本次收購對價,雖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得以現金、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作為收購對價,惟該辦法適用於所有行業,金融業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與壽險公司等高度監理且涉及廣大消費者利益之行業。若屬非合意併購又以發行新股為公開收購對價,實際收購價格屬不確定。

一旦發動收購,雙方股價可能受到干擾,潛藏不利應賣人權益問題。因此本會近年來均不鼓勵以股票為對價之公開收購。且公開收購辦法於91年修正,由核准制改為申報生效制後,迄今共計 195 件公開收購案,僅 6 件以股票為對價,2 件涉及證券商之併購,且公開收購比率均逾 80%。涉及收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與壽險公司均無以股票為對價之前例。而且目前唯一金控併金控之案例,也是採現金收購。

金管會強調,金控公司均為金融市場上的領導公司,金融業經營更要得到社會與客戶的信賴,在併購上也要做各行各業的模範。金融市場雖然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但任何併購行為不能有礙金融秩序與市場穩定,彼此競爭更要相互尊重,以建立金融市場專業形象並維持市場的秩序與穩定。

金管會表示本案並不影響金管會持續鼓勵金融機構透過整併,以擴大經營規模、發揮綜效與提高競爭力之施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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