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召開第1714次委員會議。公平會表示,華新麗華公司擬透過子公司CAS,間接持有標的公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股權,且控制標的公司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的適用情形,依法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華新麗華公司與標的公司均產銷「不銹鋼無縫鋼管」、「鎳合金鋼管」等產品,於前述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又CAS所生產的「不銹鋼鋼胚」、「鎳合金鋼胚」為標的公司製造「不銹鋼無縫鋼管」、「鎳合金鋼管」的原料,具有垂直供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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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由於標的公司主要經營歐洲市場,該結合對我國「不銹鋼鋼胚/無縫鋼管」及「鎳合金鋼胚/鋼管」等市場結構均無影響,不致對前揭產品市場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標的公司於我國並無生產工廠或營業據點,該結合未改變我國相關市場結構,參與結合事業仍須面臨國內、外業者競爭的壓力,應不致有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因此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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