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金管會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消費者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金管會並強調,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之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其發行的保險商品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問題:

一、遇有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

二、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提供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

三、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四、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金管會提醒民眾,切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自身權益。民眾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民眾如有投保各類保險商品的需求,金管會保險局及產壽險公會相關網站均有刊載合法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聯絡方式,民眾可多加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