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現台中銀租用航空器上億元13個月皆未使用,高價公務車每月租金82萬,也只有兩次客戶申請體驗。總計台中銀與台中銀保經支付航空器、招待所、高價公務車、廣告費等非常規交易超過10億。
金管會去年2~3月檢查時發現,台中銀及子公司台中銀保險經紀人公司,與特定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往來密切,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涉有租用航空器與高價公務車等交易決策不當及未完善建立與辦理相關招標之內部作業程序、對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內部規定評估前揭相關企業之經濟實質關係與留存檢核紀錄,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等多項缺失。
銀行局指出,台中銀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之決策顯有不當,該行為拓展海外業務,自109年起租用航空器,13個月租金總計達1.04億元,期間均未使用,租用航空器之必要性之決策顯欠妥當,及109年9月至110年9月租用高價公務車提供禮賓接送服務,每月租金82萬元,租賃期間僅有2次客戶申請體驗,明顯不符成本效益。
台中銀保經也於107年租用航空器1年租金6000萬,卻僅使用兩次,108年7月還續租1年租金4200萬,109年7月再延長1年,但108年7月續租後未曾使用過。另外自106年4月以每月支付21萬租用招待所5年,未納入內控查核。
台中銀及保經子公司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惟該行對該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該行內部規定評估經濟實質關係及留存檢核紀錄,以利後續交易之控管。
此外,台中銀辦理租用高價公務車招標時,未落實執行限制性招標之內部規範,逕向前揭相關企業租用,及該行人員110年及111年出差國外,未落實出差費用報支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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