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永豐金控檢查時發現,發現公司治理欠佳,相關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且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由陳董事長率領經理部門向大股東何壽川簡報,於2021年8~9月間召開2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何壽川參加,聽取集團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當時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對於與大股東溝通的控管機制核有未妥。
其次,未完善建立公司及督導子公司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未任負責人之股東之控管機制,集團多名高階主管以直接或透過他人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公司之財業務、人事等資料,提供給何壽川。
第三是未建立與公司利益衝突之涉訟公司人員訴訟輔助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相關規範,發生廖員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君指示協助處理與該公司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並提供公司訴訟案件資訊予何君,衍生對該公司利益衝突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銀行局說,處罰廖君是因為何君跟公司的利益衝突,卻還依他指示處理訴訟。
銀行局指出,金控公司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於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營運之執行,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
永豐銀行部分,核有下列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致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有予以導正之必要:莊總經理出席母公司2021年8月召開之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及該行高階主管以電子郵件向何君陳報財業務資料或接受何君指示辦理相關事項,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另永豐銀行廖員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君指示協助處理與永豐金控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並提供永豐金控之訴訟案資訊予何君,衍生對永豐金控利益衝突之情事。廖員時任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法務主管,卻應何君指示協助處理與永豐金控具訟爭對抗性之訴訟案件,核有逾越分際,且執行職務有角色錯置,衍生對永豐金控利益衝突之情事。
金管會請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應於文到1個月內對總經理及內部相關涉案主管檢討應負之責任,並提報董事會報告。並請永豐金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及與大股東溝通互動措施,於董事會提報執行情形,並列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定期查核項目,併請該公司研提強化該公司及子公司有關公司利益衝突之涉訟公司人員輔助管理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規範,以避免利益衝突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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