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發布3點澄清,第一,炒作TDR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秩序,應予究責。第二,TDR屬主管機關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相當明確,TDR在台灣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國內證交法規範。第三,金管會均會依法訴追不法炒作TDR行為者的刑事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金管會表示,正常投資TDR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若有炒作TDR或操縱TDR價格行為,將扭曲證券集中市場公平價格機能,損害多數投資大眾權益,對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影響甚鉅,證交法第155條及第171條已明定炒作或操縱有價證券價格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及應負刑事責任。

金管會指出,TDR是外國公司在台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的憑證,屬於前財政部證管會於民國76年9月12日公告的有價證券範圍,為證交法第6條規範的有價證券自屬明確,因此,TDR在台灣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自然受國內證交法規範。

金管會進一步強調,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建立完整法規及市場監視制度,針對違法炒作TDR者,將依法訴追應負的刑事責任,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為法院歷來穩定的見解,也經過近期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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