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公司表示,台鹽綠能始自107年起與外商「恩富資本」簽約合作台南北門漁電共生案場,該外商嗣於107年11月在台灣登記成立「恩富資本台灣太陽能有限公司」。台鹽綠能與該外商簽訂之合約包括「申設勞務」、「土地管理」、「場域設計」等,其中僅「申設勞務」合約中有關「電業籌設」一部分,由支付款項的外商恩富資本以指定價格指定雲豹能源辦理。嗣依雲豹能源建議,台鹽綠能遂於109年1月改跟縱橫家公司簽約辦理電業籌設。
台鹽公司說明,依照合約,由恩富資本支付費用予台鹽綠能,再依據與縱橫家簽訂之合約條件分期支付費用,台鹽綠能並無損失。經查最後一期款項係因當時縱橫家尚未達成合約訂定該期應達成之條件,且電業商恩富資本亦尚未就本項依約支付台鹽綠能相關費用,台鹽綠能自然無法支付縱橫家該期費用。後因恩富資本已付款臺鹽綠能,而縱橫家亦已完成合約訂定應達成之條件,並經台鹽綠能完成驗收,台鹽綠能乃支付縱橫家最後一期費用。
台鹽說明,台鹽綠能與縱橫家所簽合約均訂有相關保密條款,台鹽綠能無法提供合約。惟經濟部身為台鹽綠能母公司台鹽公司的大股東,除日前已要求台鹽公司將台鹽綠能與民股股東間交易相關資料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外,台鹽公司會本於公司治理,加強內控稽核,亦會全力配合司法調查,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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