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電今天公告,江義福律師在今天收到判決書正本,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定江義福處有期徒刑4年;依刑法第339條,定當事人處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至於中興電所得20億9916萬元沒收,在收到本案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向及相關事宜。

針對此案法院判決沒入的20億9916萬元,中興電表示,已於2021年依據律師意見認列損失8512.2萬元,剩餘的20.14億元,於今年第2季財報已全數認列完畢,預期此事件對業務承接與公共工程投標資格並無影響,一切營運正常。

中興電也表示,為保障股東權益,今年股利將仍依預算發放,公司於2022年即自主公開永續報告書並於2023年進行碳盤查,在2023年7月更積極引進新規ISO37001,以宣示公司為公司治理之前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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