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公會理事長傅文芳今天邀請會計暨法律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召開座談會,就會計師財務簽證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過失責任比例,進行深入對談。

會計師在本國證券市場發展中扮演非常重要的功能,以獨立第三方角色,依據審計準則所制定之原則,透過各種查核證據的蒐集,對受查者(公司)管理階層編製之財務報表表示查核意見,以增加社會大眾對公司財務報表之信賴。

會計師固然在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上提供合理確信,惟財務報表編製屬公司負責人及管理階層之責任,公司董事會應負擔監督之責並通過該份財務報表後,再由會計師依據查核結果出具查核報告。

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為依據財務報表相關編製準則及發令,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應維持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由此可知,公司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應負最主要責任。

 

又依據審計準則240號第5條敘明,查核人員責任依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對財務報表整體表達是否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

會計公會指出,由於查核先天限制,即使查核人員已依照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無法偵測出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若一昧加重會計師在財務簽證工作上的法律責任,恐加劇會計師業人才荒及會計相關科系的招生困難,不利於台灣資本市場發展。

證券交易法已要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形成過程之參與者及會計師應各負其責。實務上,法院審理時應依個案考量可歸責於原告損失之每一負過失責任人員之行為特性決定之。

然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失效、監理失敗或外部查核疏失,導致財務報表存有不實表達之過失行為,通常與投資人損害發生並無明顯具體因果關係,現行實務法院決定公司內部人及會計師之責任比例時具有高度主觀,無明確之判斷原則及一致性,可能造成會計師成為公司舞弊之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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