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獨董權限過大,常衍生濫權情形,比如同家公司不同獨董分別召開股東會,導致股東會鬧雙胞,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也影響股東權行使。
此次修法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避免經營亂象,也保障少數股東權益,提升公司治理,維持業務運作順暢。
這次修法有兩大重點,一是針對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代表等三種情況,從原本獨董可以單獨席行使職權,改成由審計委員會合議制方式執行。
第二個重點是明定若審計委員會因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除財務報告仍應由獨董出具同意意見,應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
此次證交法修法主要為了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兼顧股東權益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避免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影響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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