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部分立法委員為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提案修正央行法第20條、第33條。央行表示,長期以來對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採開放立場,惟修改央行法並非適合之方式,說明如下:

1、 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非央行主導成立,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為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

2、 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匯存底不同,且非央行經營目標。

(1) 主權財富基金以創造財富為投資目的。外匯存底的主要功能在挹注國際收支失衡的外匯需求,及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其投資操作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2) 央行法第2條規定央行的經營目標,其中並無創造財富。

草案建議設立之基金,擬投資於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亦非央行的業務。

 

3、 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目的。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之人事、預算、組織均極具特殊性,我國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等,無法因應其需求,須另以專法規範處理。此外,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已開發國家,多以專法規範其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

4、 本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持正向開放立場,惟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1) 國家主權財富基金既為「政府」的基金,我國是否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宜由政府整體考量,審慎衡酌。(2) 本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政府如決定設立,建議應制定專法,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獨立專業管理機構,並明訂管理機構的政策目標、治理及監理架構等。事實上,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3) 本年4月底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市值占外匯存底比率達96%,加以我國並非IMF會員國,宜持有更充裕的外匯存底,以因應資金大量進出,強化外部衝擊之韌性。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資金來源,宜由政府統籌規劃,不宜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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