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關務署以前查緝獎金都會按比例分給財政部長、總局長、署長等長官。官員私下表示,王建煊不想拿,也拿出許多獎金分給表現優異的員工,之後接任他的郭婉容也不敢拿。

當時王建煊還打算這筆獎金分給一級官員,想帶他們去韓國玩,但當時也引起爭議才喊卡。

前財長張盛和說,到了他的時代早已取消獎金,只剩下部長公務費,只能用在部裡同仁的婚喪喜慶,而且還要求一定要發票,所以他每年都沒用完,直接繳回國庫。

關務署針對早期編列財務罰鍰及沒收私貨獎金提出三點說明:

一、編列依據:財務罰鍰及沒收私貨獎金係依據「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及「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要點」規定辦理。

二、核發對象:舉發人、協助查緝機關、海關直接參與緝私之出力人員、海關間接參與緝私之人員(單位)、海關福利金、財政部及財政部關政司。

三、自民國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及第4條條文,刪除主、協辦查緝機關就財務罰鍰提撥獎金相關規定後,本署即未再編列該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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