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證券交易稅條例本次修正有四大重點如下:

一、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3‰調降為1‰,並授權金管會就避險必要範圍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子法規。

二、增訂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將權證避險專戶之交易明細列具清單,依規定期限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三、因應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證券商及稅捐稽徵機關亦須配合修正相關作業系統,財政部會商金管會訂定子法規,相關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四、刪除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有助改善權證造市品質,創造有利投資環境,提升權證流動性,活絡股權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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