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營業部前理財專員於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間,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的金融商品,受影響客戶數2位,所涉金額102萬美元,違法行為時間達1年4個月,金管會指出,顯示花旗沒有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花旗對管理理專銷售行為、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之交易監控機制,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

銀行局指出,第一,花旗未完善建立管理理專銷售行為之機制。花旗雖有設置理專銷售服務品質評核機制,由銷售主管每月對每一理專採不定時隨機方式執行銷售品質評核,但對評核註記事項未積極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及強化相關管理內控機制,未能發現該理專持續透過通訊軟體與客戶互傳資料,顯示花旗對理專銷售行為管理仍有不足。

第二,花旗沒有完善建立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的交易監控機制。花旗雖已建置員工交易監控系統監控作業,就理專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等建立報表監控機制,未依其業務特性及風險,完善訂定相關可疑態樣,未能發現該理專所屬不同客戶於特定期間,透過該行帳戶匯款至他行同一受款人姓名,且達特定金額以上情事,並就異常交易警示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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