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康和證券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其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影響證券業務經營,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相關規定情事,因此對康和證券及董事長、總經理、法令遵循部副總核處警告、罰鍰及其他必要行政處分。

首先是康和證券處理涉及負責人被檢舉案程序,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稽核室出具涉及鄭員被檢舉案調查報告,先經鄭員簽核再送獨立董事;檢舉案調查報告僅列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事項,未依規定列討論案;審計委員會討論檢舉案相關議案,被檢舉人於議案中發言,有影響獨立董事獨立判斷之虞;董事會討論檢舉案相關議案,被檢舉人參與討論及表決。

其次,非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成員例行性列席會議,且未於討論及表決時離席,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第三,檢調機關2021年搜索康和證券及約談鄭員,在公司內部未有對人員涉訟之墊付保釋金作業有明確規範下,邱員接獲鄭員來電,未經合理查證涉案原因,僅口頭諮詢部門主管意見後,即指示其秘書簽呈臨時借款單調撥公司資金給董事長。

此外,丁員於邱員向其口頭諮詢為鄭員代墊保釋金事宜時,僅提供鄭員自聘的外部律師意見,未再提供妥適專業意見。

其他還包含與客戶承作自訂槓桿股權選擇權未充分揭露交易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調整客戶作業處理費率,未送權責主管准駁;客戶對帳單寄送內部業務人員電郵信箱等作業面缺失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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