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的規定,鴻海公司未經投審會許可,一度透過多層次架構取得紫光公司約8.23%股權,已違反兩岸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裁處。

2. 投審會審酌本案事實,依照「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估算裁處金額。本案考量鴻海公司向投審會說明,已於2022年12月16日,主動處分紫光公司股權,並無技術外流疑慮,對國內經濟產業影響輕微;該公司也表示取得紫光公司股份是經大陸法院標售程序,無法掌握標案時程,非故意不事先申請許可。

鴻海充分配合本案調查,並於近3年內已在台投資超過台幣204億元、創造國內就業機會7943人,可予以酌減罰鍰金額,已於2023年1月19日處予台幣1000萬元罰鍰。

 

3. 鴻海公司已承諾於2023年至2024年持續在台投資,包含以台灣為研發中心,在新北資訊園區、高雄軟體園區與新店寶高園區投資66.91億元、新增廠房設備48.68億元、研發費用33.92億元及增聘本國員工1515人,投審會將要求該公司應落實承諾及回報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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