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表示,董事們對本案頻譜附款有3項疑慮:第1、要求「新台灣大」無償自主繳回重金標得之頻譜,卻對同樣在3GHz以下超頻的中華電信,以及遠傳雖同意繳回部份後仍超標的頻譜准予保留,法源依據何在?

第2、若依主管機關要求繳回頻譜,則在巿場三大業者新競爭態勢下,又受限於1/3限制,頻譜亦將無法再釋出,無疑是國家珍稀頻譜的一大浪費!更遑論,處分中提及,若不自主無償繳回,明年6月30日前應改以交換或移轉方式處理超頻之10MHz,但頻譜交換與否,也需視競業的意願,因此限期改正能否如期完成,實不可控於我方。

第3、被迫繳回頻譜的「新台灣大」在缺少原台灣之星10MHz的頻譜後,再擠進台灣之星280萬用戶,亦將使得原台灣大700多萬用戶權益受到影響。

全體董事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有悖行政程序法,此等影響股東及用戶權益之重大事宜,台灣大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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