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育美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財政部長蘇建榮今出席並備質詢。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他接獲檢舉,有民眾以「個人」身分向臉書(Facebook)付費刊登廣告,但未收到發票,質疑財政部對國內業者「一條龍」,卻對國外業者「一條蟲」,被臉書吃夠夠,臉書包括營業稅、營所稅恐漏繳。

 

對此蘇建榮表示,沒有所謂被臉書吃定一事,而且初步了解,臉書誤以為個人買廣告就是屬於營利事業,目前已由台北國稅局了解中。

賦稅署長許慈美指出,臉書銷售對象若是營利事業,此部分沒有問題,已由國內公司扣繳;銷售給個人部分,一般像是支付遊戲費用等消費型態,臉書也都有依規開發票,但對於以個人身分向臉書下廣告者,臉書一律認定是員工代替公司刊登廣告,視為「B2B模式」,因此並未開立發票。

賦稅署說明指出,目前針對境外電商稅制,分為兩種,第一種是B2B,境外電商銷售勞務給國內營利事業,是由國內營利事業在給付時,辦理扣繳;第二種是B2C,境外電商銷售勞務給台灣境內的個人,銷售額達到起徵點每年48萬元,境外電商就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營業稅,開立雲端發票。

賦稅署另名官員說,此事的主要問題,在於臉書認為個人刊登廣告,多數應是公司員工,因此,國稅局將釐清買受人是否真的是個人身分,即「真C」還是「假C」,若確認為真C,依規定臉書須補開發票、補繳營業稅。

官員說,若是「假C」,個人是代替公司刊登廣告,公司則要補辦扣繳,實際情況待查核後才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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