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權證發行人對其發行之權證,應有流動量提供機制及採行風險管理措施建立避險部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考量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之稅負成本,有助提升其報價品質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促進權證市場發展,該部爰配合金融政策,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於今日院會決議通過。

本次草案修正重點:

一、增訂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3‰調降為1‰,並授權該部會商金管會就避險必要範圍等相關事項訂定子法規。

二、增訂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依規定期限將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列具清單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及金管會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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