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稅酒品是指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的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因此,無酒精啤酒的酒精成分如未超過0.5%,則不屬於菸酒稅法所稱的酒類製品,免課徵菸酒稅。但,若酒精成分已超過0.5%,則應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酒精啤酒酒精成分未超過0.5%,雖不用課徵菸酒稅,但如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則屬於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

因此,國內產製廠商如欲生產酒精成分未超過0.5%的無酒精啤酒,應於開始產製前先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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