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022年8月8日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
自明年(2023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2022年12月31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稅籍登記事項,財政部訂定自明年(202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處行為罰。
輔導期屆滿後(即自2023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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