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雖然該則廣告附有某研究中心的測試報告,顯示其具有抑制部分病毒效果,但經過公平會調查,該空氣清淨機並非屬衛生福利部核准登記或登錄的「醫療器材」,且該研究中心也不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的醫療器材認證實驗室。

公平會指出,經衛生福利部提供專業意見表示,該則廣告表達不明確,若只是經醫療機構專業認證其產品性能,則應基於事實明確表達,否則會有引人錯誤的疑慮。

公平會認為,一般商品不得任意為「醫療」效能相關標示或宣傳,該商品雖經過測試具有抑制多種病毒效果,但與具有「醫療認證」仍有差異,更何況市面上還有其他品牌空氣清淨機,也同樣具有抑制病毒的效果,該商品並非「唯一」可抑制病毒的空氣清淨機,因此廣告宣稱「市售唯一醫療認證」顯有不實。

公平會表示,由於空氣清淨機對人體健康的助益,是影響消費者作成該類商品交易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因此該則廣告已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的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業者銷售空氣清淨機相關商品時,切勿恣意在廣告上宣稱具有「醫療」功效,有實驗檢測也不等於「醫療認證」,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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