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三,我國於2026年及2027年,分別制定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於今年1月14日核定我國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2年度、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KY公司有控制力的股東,仍得控制股利政策,保留盈餘不分配,不宜豁免適用CFC制度。財政部說明,CFC制度納稅主體為對CFC有控制力的股東,回台上市或於海外上市的KY公司(CFC),其具控制力的股東仍得透過股利政策的操控,將盈餘保留於KY公司不分配,產生遞延股東稅負效果,應納入CFC制度適用範圍。

財政部強調,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而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於盈餘發生年度課稅,未來CFC實際分配盈餘時不再課稅,且CFC境外繳納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扣抵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的應納稅額,並提供處分CFC股權得調減所得額等避免重複課稅機制,以防杜我國納稅義務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

外界建議將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自CFC當年度盈餘排除,財政部表示,正積極蒐集意見後審慎評估。財政部說明,我國CFC制度是按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的財報盈餘為計算基礎,且儘量減少調節項目,使納稅義務人免因CFC制度重新計算盈餘,以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

考量金融資產通常於短期內會經常交易,倘就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調減CFC當年度盈餘,短期內即須加回,可能徒增處理程序;財政部將綜整各界意見及參考其他實施CFC制度國家做法,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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