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員自2017年2月至今年1月間有向客戶借貸、私下與客戶成立投資委任關係投資非屬該行核准銷售的金融商品、保管客戶已簽署空白單據、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等不當行為,且該分行存匯人員辦理臨櫃交易時未確認客戶身分及交易內容,受影響客戶數8人,所涉金額1952萬元,元大未落實以風險為導向的重大偶發事件查核機制。
銀行局指出,銀行錯失兩次追蹤詳查機會,第一次2020年7月發現李員動用信用卡借款,第二次去年8月跟客戶借錢,但銀行都接受李員的解釋說法,沒有對李員的財務危機有所警覺。
首先元大未落實辦理臨櫃交易確認機制,李員於2017年2月至2021年4月間多次代客戶全程臨櫃辦理匯款交易,且存匯作業經辦及主管未落實執行臨櫃確認客戶身分機制,相關牽制監督機制失靈,有失第一道防線功能。
第二,元大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標準規範,本案李員違規行為期間近5年,且期間發生李員財務狀況異常及向客戶借款,元大未就相關警示現象續為追蹤處理,導致未能及時發現李員有其他不當行為,顯示元大未落實對理財專員遵守相關行為標準規範的督導管理。
第三是元大未落實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處理機制,未落實以風險為導向之重大偶發事件查核機制,僅由發生重大偶發事件的業務管理單位辦理查核,查核深度及廣度均有不足,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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