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所遺股票遺產所生之孳息屬繼承人的所得,股票發行公司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等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2年7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如A公司公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2022年6月25日,並分配股票股利,應按甲君死亡日該股票收盤價估算價值,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甲君繼承人後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而A公司公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2022年7月25日,則該項股票股利不屬於甲君的遺產,是甲君繼承人所得,因此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股票自繼承日起的股利所得,將併入過戶或領取年度繼承人之所得課稅,請儘速辦理繼承過戶,以免累積多年所得致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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