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平4點說明如下:

1.  本人前應通傳會2022年10月18日通傳內容決字第11148030630號函之要求,就鏡電視股東裴偉涉及洩漏通傳會開會機密事項,於10月21日提供相關資料予通傳會。

2.  上開提供資料之事,本人恪遵通傳會之要求,並未向外揭露。今日下午接獲記者詢問,翁副主委竟以公開聲明方式,對外洩露本人提供事證資料予通傳會之事,且未說明前因後果。

本人不解,翁副主委本應保守本案相關事證秘密,其作法是否符合通傳會應遵循之法令及相關倫理之要求,有待商榷,且此方式有誤導外界認為本人指稱翁副主委涉及洩密之虞,令人遺憾!盼通傳會與翁副主委應予說明,以正視聽。

 

3.  本人提供予通傳會之附件證物,皆與原件相符,且非本人所述;該等事證內容是否屬實,應由檢調單位及通傳會調查說明,本人也願意配合檢調單位,提供該等事證,惟請勿再影射本人提供不實資料。

4. 翁副主委在記者會上說該等事證,「內容不實、子烏虛有,我沒有做的事⋯」,如果該等事證不實,請翁副主委主動向檢調單位和通傳會說明清楚,並向傳遞不實消息之人採取法律行動,以還自己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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