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營業人、銀行及行動支付業者為擴展市場促進商機,往往會推出紅利回饋、以優惠券折抵消費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不過消費的金額,如全數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優惠券折抵,消費者不必付款,營業人就不用再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的發票。

另外,消費者如持禮券消費,可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的注意事項,判別是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如為商品禮券,因營業人已在出售禮券時開立發票,且貨品全部金額都以禮券兌換,營業人也不用再開立零元的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消費者與營業人間如只是兌換或退費行為,營業人勿開立金額為零元或負數的統一發票,以免消費者持有發票,誤解仍可兌獎,造成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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