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200萬律師費打官司
據了解,洪女任職竹科一家知名半導體大廠法務長,本身也有律師資格,從2016年起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將3名姪子列報為扶養親屬,免稅額約為26萬餘元,但截至2019年已連續4年被中區國稅局打槍。
洪女每年所得總額均在1200萬元至1400萬元之間,均被要求補稅10萬至11萬元不等。
洪女為了這10萬元稅款,年年提起訴願均被財政部駁回,接著她再委任台北市一家知名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律師,在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每次都上訴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4年來合計8個審級,估計至少要花費200萬元律師費,但官司苦吞8連敗,從未勝訴過。
洪女提起上訴時向法官表示,雖然自己在新竹工作、戶籍設在苗栗頭份,3個姪子在台中與他們的父母同住,但現今交通及通訊軟體發達,家長不需與家屬時時刻刻有物理上接觸才能管理家務、與家屬密切聯繫,如仍以物理空間限制同住在一間房裡之人始能成立家長家屬關係,此解釋方式顯已落伍。
洪女還說,她都有實際給付撫養費,且從新竹搭乘高鐵只要24分鐘即可抵達台中,由苗票出發更只需要17分鐘,不會成為她與3名姪子經營共同生活的阻礙。
金錢資助 無法視為撫養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扶養免稅額,主要應符合「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洪女是否能申報撫養3名姪子,在於雙方是否為「家長、家屬」關係。
由於3名姪子的父母仍健在,理應由父母扶養照顧子女,若主張其父母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就應該加以說明與舉證。
合議庭表示,洪女3名姪子設籍母親台中戶籍處,生活、就學均在台中,洪女則在新竹工作,戶籍則設在苗栗頭份,客觀上難認洪女與姪子們有同住一家的事實,雖然洪女提供與姪子出遊照片、LINE往來紀錄,並匯款給他們當做扶養費的證明,但只能證明雙方感情好,洪女收入豐厚,姑姑給予3名姪子金錢上之資助及照顧,係基於親情而為,無法視為扶養。
3姪子父母有工作能力
此外,3名姪子的母親為醫事檢驗所負責人,2019年申報所得總額為91萬餘元,具有相當的收入,父親雖未列報所得,該年僅49歲正值壯年,應具有相當工作能力,可賺取家庭及扶養親屬所需的款項,且現今有收入者而不申報所得,時有所聞,不能因此認定洪女應取得姪子之法定扶養義務,洪女也無法證明姪子的父母會因為扶養子女導致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
合議庭查出,洪女2019年申報經核定的綜合所得稅總額為1428萬餘元,申報撫養3姪子可節省10萬5600元,反觀姪子們的父母2019年綜合所得總額91萬餘元,列報3個孩子僅可獲退稅額3577元,洪女稱由她申報扶養對國家稅收未帶來不利益,與事實相悖。
綜上所述,合議庭認定原判決駁回洪女提起行政訴訟,並無違誤,駁回洪女上訴確定。不得再抗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坦承確有此案,已與洪姓原告針對不同年度列報撫養免稅額事宜,打了多年官司,但中區國稅局尊重法院判決,不針對個案及訟訴內容做評論。
中區國稅局簡任稽核兼代科長黃杏娟說,《所得稅法》關於個人綜所稅免稅額的列報,目的係以稅捐的優惠讓納稅人對特定親屬進行法定的撫養義務,依《民法》規定其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子女、父母、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及女婿、夫妻的父母。
黃杏娟說,如果要撫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必須要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事實,雙方具有「家長、家屬」關係,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姑姑列報撫養姪子,即便有給予生活上的金錢資助與照顧,也是基於雙方情感所產生的,並非履行法定撫養義務,且如果姪子的父母有能力撫養自己的小孩,當然是以父母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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