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表示,三大電信在合併案通過後,若以總頻寬580M(中華與新遠傳有共頻10M)來計算,三家都有一或多個頻段超過1/3的問題。以每百萬用戶可使用頻寬來看,新遠傳電信擁有916萬用戶,每百萬用戶使用頻寬為22.93 MHz、新台灣大哥大服務978萬用戶,每百萬用戶使用頻寬為18.40MHz,無論從總頻寬或每百萬用戶使用頻寬而言,合併後之新台灣大的頻寬仍少於競業。
因此,為全力維護用戶權益,且能及時解決三家業者共同有的超頻問題,盼主管機關援引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之條文「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妥為裁處。
台灣大也指出,台灣之星兩百多萬用戶目前所使用之900頻段10MHz x 2,若繳回5MHz x 2,將形同兩百多萬用戶在手機低頻900頻段之支援,馬上減少使用原900頻段之一半,若依競業以一己之私而罔顧公眾權益之意見,將嚴重損害用戶權益,實不足採,應交由主管機關合併考量。
台灣大強調,頻率重新繳回再分配,除了勞師動眾、曠日費時,更損及用戶權益,相信主管機關定能發揮治理智慧,鼓勵業者致力提供全台消費者更穩定及多元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