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NONO多次利用身為藝人的知名度及工作機會,結識6名被害人,先後於2008年、2010年、2011年、2013年間,分別在住處、飯店、車上等處,以工作邀約見面、錄影結束順道搭載、共進宵夜等理由,製造與女子獨處的機會,進而強制性交、猥褻。

其中一名女子控訴,2010年4月至5月間晚上,NONO駕車載她時伸手撫摸,她出言制止,NONO隨即把車停在河濱並要她下車,仗著181公分身高的優勢,強行抱住、猥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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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某日,NONO入住一家酒店,再度邀約她,並稱「當日有女性經紀人陪同,可放心前來」,讓她卸下心防。這名女子因為怕得罪NONO而前往酒店,與不知情的NONO經紀人於另一間房休息。

經紀人跟她說:「不用害怕,不會有人強迫妳做妳不喜歡的事。」她才同意進入NONO房間。未料,她一進入NONO房間後,NONO立刻脫掉自己身上的浴巾,立即把她強行壓制在床,並性侵她得逞。

檢察官請法院審酌NONO不知自重而逞慾,品行低劣,嚴重危害眾多被害人,犯罪後態度迴避,絲毫未見悔意,請法院對他的各別犯行,均從重量刑,嚴懲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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