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興法人股東改派董事,卻過了好幾個月才重訊,且如興還有國發基金投資,讓市場擔憂上市櫃公司治理的疑慮。雖然證交所開鍘150萬元,如興連違約金目前也還未繳清,讓市場擔憂監理機關的執行力。

這次證交所和櫃買中心針對如興案提出13條強化公司監理,其中11條是現行未明文的規定,主要修訂2項目。

加強公司治理主管職能,將明列董事辭任、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或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董事應即通知公司及公司治理主管,另增列公司治理主管須協助辦理董事異動及審核獨立董事資格之適法性等,並規範公司治理主管如有違反相關職責規定者,得視違反情節輕重處以公司5萬至500萬元違約金,並要求公司應依其人事管理辦法懲處失職之公司治理主管。

而增加監理指標方面,將蕭定要求上櫃公司獲知董事長及總經理遭通緝時需發布重大訊息。另將董事長、總經理個人持有公司股票之質押比率納入財務報告實質審閱選案之指標。

現行規定強化項目則為: 1.重大股東會議案建請投保中心出席股東會,並要求公司就投保中心之提問及公司答覆情形發布重大訊息。 2.就公司重大事項要求董事應落實董事職能。 3.要求台籍董事逾董事會席次二分之一及台籍獨立董事不得少於2席。 4.有高度風險之轉投資事業者,要求上櫃公司增加揭露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例如與轉投資事業之交易往來金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餘額等。 5.有高度風險之轉投資事業者,要求上櫃公司之內部稽核應親赴重大轉投資事業執行稽核作業,並向上櫃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 6.為強化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或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董事之管控,得要求會計師函證該法人以確認其代表人。 7.限制會計師不得出具分攤責任之查核(核閱)意見。 8要求上櫃公司提供召開董事會議案,必要時請會計師列席參加董事會,並於議事錄登載會計師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