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06年8月24晚間10時許,鄭姓男子在高市某處街口暗巷撞見女子獨自跑步運動,他竟惡向膽邊生,脫下身上外套,從背後蒙住女子頭部,女子驚恐又無法呼吸,造成缺氧短暫昏迷,鄭男見狀不是救人,而是解開女子內衣伸手撫摸胸部,逞慾後逕自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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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醒來後發現自己疑似遭受性侵,趕緊向警方報案,採集到疑似犯嫌DNA檢體,但鄭男當時並無任何犯罪前科,在比對後都沒有結果,案子遲遲未破成為懸案,不過已經暫存資料庫;時間一過就是19年,眼看就要過刑事追訴期,也是賊星該敗,去年鄭男涉嫌性騷女同事,雖然雙方和解,但警方偵辦時替鄭男建檔,去年底比對未破案件,赫然發現DNA是同一人。
警方立刻傳喚鄭男到案說明,鐵證在前他百口莫辯,沒想到多年前惡行現在曝光,最後只能乖乖認罪,檢方偵結依強制猥褻起訴,橋頭地院審理此案,認鄭男為滿足個人性慾,對夜間運動女子施以強暴猥褻,事證明確足以認定犯行,女子身心受創,也破壞社會大眾對社會治安信賴,又未與被害人調解,判處1年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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