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曹雨婷回應:「康凱有他個人意見,我這邊敬表尊重,但他提出的說法沒有任何根據,法院也不認同他的說法,我身為演藝工會理事長,做事坦蕩,為工會付出出錢又出力,台北地院已做出判決,事實如何已經非常明顯,真的希望他能夠自重,尊重司法的認定,也希望能尊重工會與我,不再製造紛爭,這段時間因為他的事情,給大家造成風波,我很抱歉。」
康凱聲明如下
針對現任演藝工會理事長曹雨婷(本名曹莉)於今年八月份訴請本人康凱(本
名陳桓浩)欠房租新台幣55萬元之事,說明如下:
由於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62號3樓之2的房屋為曹女士於民國109年購置,故而中華演藝總工會與台北市演藝工會合併在該處辦公,為了劃清業務,中華演藝總工會於112年11月遷出該處,雙方從未提及房租之事,亦未有任何的租賃合約。
敦料今年八月,曹女士發出民事起訴狀,指控中華演藝總工會積欠她3年4個月的房租未繳,雙方協議自民國109年8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中華演藝總工會每個月應繳交1萬5千元租金給曹女士(事後曹女士把自己的房屋以每個月5萬5千元租給自己當理事長的演藝工會,然後自稱中華演藝總工會應負擔1萬5千元房租),中華演藝總工會迄今僅繳交5萬元(本人完全不知),應給付55萬元,並向本人民事起訴追討。
針對曹女士不實指控,本人在此聲明如下,以正視聽:
(1)過去兩工會合併辦公,係屬雙方同意,曹女士亦從未提及房租之事,更從未簽署任何房租合約。租約係應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但她拿出的租約,本人從未見過,更遑論親筆簽名,合約中諸多修改之處,並未雙方用印、漏洞百出,不知本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合約上為何有全國演藝總工會與本人的公私章與簽名?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嫌?
(2)由於過去兩工會合併辦公,曹女士係中華演藝總工會秘書長,故而所有的帳目與公私章皆虫她管理,如今中華演藝總工會早已喬遷他處一年多,曹女士亦早已非秘書長,但是到今日皆未交出所有的公私章與帳冊,帳目不清閃躲交接,造成諸多困擾與不便,在此呼籲曹女士盡早交出帳冊等公私章,並針對不明領款做出說明。
(3)曹女士現為演藝工會理事長,拿出自己的房屋,每個月以5萬5千元房租租給演藝工會使用,左手給右手,又每個月自領8萬5千元為固定車馬費,當初合併辦公係屬你情我願,何以事隔一年多要自創合約,向中華演藝總工會追討從來都不存在的房租?
(4)曹女士一直在外散播對傷害本人的不實言論,甚至在新聞媒體上惡意中傷本人,本人將採取法律行動,控告曹女士毀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