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兒子主張,他的父母並未結婚,母親於2020年10月過世後,改由父親行使親權,父親多次催告要求邱瓈寬返還他的護照,邱瓈寬卻堅持拒絕不給,才決定提告要求返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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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瓈寬答辯指出,乾兒子的母親與她情同姊妹,姊妹臨終前託孤還簽委託書,委託她監護兒子,姊妹過世後,該委託書仍具法律效力,另乾兒子的生父也於2020年10月間,與她簽定第二份委託書,也委託她照顧兒子,因此主張自己仍是乾兒子監護人,有權保管乾兒子的護照。

不過,台北地院查出,邱瓈寬與閨密姊妹簽屬的第一份委託書上註明「至本人(閨密)出院時止」,顯見該委託是有期限,雙方也未約定閨密死亡後,委任關係繼續存在,另邱瓈寬與乾兒子生父簽定的第二份委託書中,也約定乾兒子的生父可以隨時終止委託監護關係。

法官認為,邱瓈寬與乾兒子生父還有另案訴訟進行中,認定2人已無信賴關係,且乾兒子生父在其他訴訟中,都主張要與邱瓈寬終止委託關係,還曾寄存證信函給邱瓈寬,認定邱瓈寬無權占有乾兒子護照,判決邱女應將護照還給乾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