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克立透過律師發表5大聲明:

(一)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4號暫時保護令,本人敬表尊重並予以遵守,合先敘明。

(二)本人並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亦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三)就上開暫時保護令所為認定,本人深感遺憾,惟就聲請人主張的情節並不實在,特別是死亡威脅的部分,但因苦無適當答辯機會,以致法院審理結果有所誤會,本人將在後續通常保護令之審理中,提出答辯。

(四)本人對於各界及眾多網友所給予的信賴、支持,深表感謝,惟上開暫時保護令中併禁止對保護對象有間接之騷擾或跟蹤行為,因此,務請各界及眾多網友在發表評論或意見時,保持禮貌、理性,以免受保護對象,繼續感受到精神折磨。

(五)暫時保護令之核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5項之規定,係視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若通常保護令之聲請駁回,依同法第16條第6項之規定,原暫時保護令即失其效力,並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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