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今年1月以海外工作邀約為由,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遭駁回;由於炎亞綸處分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將於2月25日屆滿,日前承審庭開庭訊問,並作出裁定。

裁定指出,炎亞綸於訊問時表示,希望可以不要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但炎亞綸犯罪嫌疑重大,身為台灣知名藝人,又有長期在海外生活的能力、資力,足認有逃亡之虞,因此限制出境、出海的原因仍然存在。

合議庭認為,炎亞綸限制出境、出海將近8個月,均遵期到庭,也已坦承犯罪事實,又於台灣有固定住居所,尚未見炎亞綸有躲避刑事追訴傾向。

此外,炎亞綸於審理中曾表示,他的演藝事業及副業仰賴公眾觀感、信賴,可見炎亞綸深知,若他逃亡海外、滯留不歸,恐影響演藝生涯甚鉅,此因素應削弱炎亞綸逃亡海外的誘因,也對他造成心理壓力及拘束力。

合議庭表示,考量後續訴訟程序進度,裁定炎亞綸以新台幣15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但炎亞綸若未於2月23日下午3時前完成具保,即自2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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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樂(左)和炎亞綸(右)因性愛片外流告上法院。翻攝自雙方臉書
耀樂(左)和炎亞綸(右)因性愛片外流告上法院。翻攝自雙方臉書

全案起於,被害人去年指控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交往,遭炎亞綸拍攝私密片還外流。士林地檢署偵查時諭令炎亞綸6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士檢去年11月依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2罪起訴炎亞綸。士院於去年12月、今年1月開庭,本案採不公開審理。

另外,炎亞綸被控強制性交罪部分,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被害人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去年駁回再議,炎亞綸不起訴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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